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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映上报社情民意信息明白纸
2017-04-28 10:35  

     

反映社情民意信息,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,是政协的一项经常性、基础性工作。它以“短、平、快”的信息为载体,提供给党委政府由政协组织所汇集到的社情民意。它与提案的最大区别是:提案只能向本级政协提交,由本级党政部门办理,而信息可逐级转报或越级直报,做到下情上达,直达中央。

上报社情民意信息是提供市及市以上政协并转送党委、政府参阅的信息,通过各级政协的转报,信息最高可被中央、国务院参阅、采用。做好上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,总体上要求所反映的信息要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着眼于群众关注的热点、焦点和党政工作的重点、难点,确保真实、准确、快捷。信息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是:按照区政协部署,撰写社情民意信息,做好上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,主要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、难点问题;有识之士的警示性、前瞻性意见;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社会反响和应对措施;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;其他重要情况的反映和意见、建议。

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求一事一提,不需要长篇大论。组织材料按照“指出问题—分析问题(原因)—提出对策建议”的结构叙述。写作重点应放在问题的指出及对策建议部分。所反映问题应突出,所举事实应经过调查,且真实、准确。建议部分要切实可行,具有合理性、可操作性,做到言简意赅、主旨鲜明。信息选材反映问题要突出,语言要精练,概括性要强,叙述要清楚。必须坚决杜绝网上搜集抄袭信息的做法。

为提高信息的采用率,在撰写信息时应当注意把握信息格式的规范性。如果一篇信息虽然反映的内容尚可,但格式不规范的话,会让人感觉反映人或编辑者工作不够严谨,该信息被采用的可能性也会降低。因此,无论撰写、编辑或上报信息都要格外注意格式规范。

1.标题。一是标题不宜太长,在选稿时如果信息标题超过25个字,一般不采用;二是标题应当反映信息的的核心内容,表达要集中凝练、切中要害,要归纳出信息的主旨,让人一目了然(比如:《关于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议》);三是标题应当醒目,党政领导的工作比较繁忙,日常需要阅读的文件非常多,因此设计一个能够引起领导注意和阅读兴趣的标题,对于一篇社情民意信息的成功有着积极的作用。

2.篇幅。社情民意信息是要提供给上级领导参阅,篇幅要求简短精炼,不宜长篇大论。

3. 反映主体。信息反映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署名,也可以联名,但要写全反映人的“政治身份+社会身份+单位职务”。

4.正文体例。一是一事一报,一篇信息决不写两件事。二是突出亮点。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要求三段式:反映问题、分析原因、提出建议,有时只谈一点,谈深谈透更好。如果重点想反映问题,就要把存在问题说明白,不要勉强凑上几条谁都知道的原因、建议。如果建议切实可行,只提建议也很好

5.联系方式。提交社情民意信息时,应在文末注明反映人的电话、手机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,以便受理信息的部门核对情况,及时联系作者反馈情况。

为做好上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,区政协明确分管领导和信息工作人员,对政协各界别、专委会、各镇街政协联络室和委员、信息员、政协工作者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收集、编辑整理,能采用的按程序报送市政协并逐级上报省、全国政协。对各级采用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提报人,并按年度进行考评、通报。

附件: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范例

关于城市机动车鸣放喇叭亟待加强监管的建议

  

全国政协常委,农工党山东省委主委、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王新陆反映,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禁止车辆鸣喇叭的相关规定,但随着城市道路建设加快和机动车数量增加,汽车乱鸣喇叭现象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,不少汽车甚至还加装高频喇叭,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。汽车鸣放喇叭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:

一是禁鸣喇叭的执法认定比较困难, 虽然有法律依据对违反禁鸣令的车辆进行处罚,但在车流量较大路段,交警很难找出证据进行确认;

二是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监督手段,治理力度软弱;

三是城市道路行人与机动车道的隔离设施不规范,非机动车乱停乱靠,加剧了交通堵塞和汽车鸣笛现象。

面对噪声污染日益加剧的趋势,加强汽车喇叭噪声污染治理已刻不容缓。为此,建议:

  一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。虽然大部分地方已经出台禁止市区乱鸣喇叭的规定,但缺少监督和制约,全凭司机自律,建议增加监管措施,建立长效机制。

  二是加大处罚管理力度。在城区以及医院、学校、机关、金融、社区服务中心、康复中心、居住小区禁止汽车鸣笛。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治理汽车鸣笛管理规定,依法加大处罚力度,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。

三是设立鸣笛监测设施。对超过规定分贝的汽车喇叭依法没收,对销售高音喇叭的依法给予取缔,将司机违法鸣笛列为处罚内容。

关于加强宗教立法的建议

东营市垦利区政协委员、区宗教协会会长劳海卫反映,宗教工作是我们党特殊的群众工作,是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宗教问题历来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,能否处理好宗教问题,保持宗教活动正常进行,直接关系到维护民族团结、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。我国拥有 1亿多的信教群众,各种宗教都在发展,但无论从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角度,还是从宗教信仰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,宗教立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,其进展总的来说还是相当滞后的。宗教立法没有像其它社会、经济问题那样,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、焦点。宗教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也一直未能得到充分、广泛的讨论。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”,需要以法律来保障;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”,需要有法可依。加强宗教法制建设,是贯彻落实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必然要求。回顾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宗教工作走过的历程,庞大的信教人数,复杂的宗教问题与相对滞后的宗教立法,形成了巨大的反差,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思。为此建议:

一是成立专门调查小组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,理论创新是实践发展的基础。反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存在的问题,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相关理论研究的薄弱与滞后。要制定新的宗教法,就要研究新情况、解决新问题、增长新见识、创建新机制。应成立由统战部门牵头,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宗教工作调研小组,深入基层的各个领域进行实地调查,摸清宗教工作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症结,向立法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。

二是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》。立法机关应适应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,在调查小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,根据《宪法》的精神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,在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基础上,制定一部相对完整、系统、操作性强的《宗教法》,以基本法的形式,弥补宗教法律体系的缺位。

三是完善现有的宗教法律法规。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,在《宗教法》的基础上,抓紧制定配套规章,完善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、实施细则;对各级现有的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,作出相应的修改、补充和完善。

四是制定地域性宗教规章。由于我国地域辽阔,各地宗教发展不平衡,导致不同的地域宗教工作的侧重点不同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依据自身特点,在不违背《宪法》和《宗教法》的基础上,制定或者督促各市区制定适合本地域特点的法规、规章条文,或者通过行政解释等途径,使《宗教法》在各自地域具有可操作性。

关于棉花补贴政策实施的几点建议

东营市垦利区政协委员、郝家镇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杨国强反映,近年来,在国民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的大背景下,国内棉花产业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,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,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主要作用,国家从2014年起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。2015年山东省农业厅会同发改、统计、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工作实施方案,其中,补贴依据是2015年省统计局核准的棉花种植面积,补贴标准是每亩150元。在经过基础数据录入、公示、审核等环节后,由财政局统一发放补贴。

2015年的棉花直补政策全省已经落实到位,由于2016年发放2015年的补贴,依据为统计局数据,只是一个总数,每个村每户种多少缺少明细,因地貌已不存在,又没法核准,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棉花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:

一是对于棉花面积的精准核算环节,建议省政府安排农业、统计等部门或中介在当年棉花种植期间(10月份)进行实地测量,并张榜公布,确保种植面积的准确无误,避免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。

二是对于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标准,要综合参考历史单产水平和当年播种面积,充分了解市场行情,在保障了棉农收益的同时,也确保了中央财政支出总量的基本稳定。

三是善于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,目标价格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发展条件,采取区别化的补贴标准,对自然条件相对较差、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给予适度倾斜,从而促进棉花产业区域间均衡发展。

四是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,加强政府领导,财政、发展改革、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从补贴面积到补贴金额进行全程公示,保证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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