垦利县政协关于政协委员担任
社会民主监督员工作规则
(试行)
为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作用,加大民主监督力度,提高民主监督质量,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,规范民主监督员的活动,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。
一、参与民主监督的基本范围
(一)应邀(约)参与党委、政府的民主监督;
(二)应邀(约)参与有关单位、部门的民主监督;
(三)应邀(约)参与各类民主评议活动;
(四)应邀(约)参与各类听证活动:
(五)应邀(约)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;
(六)应邀(约)参与其它形式的民主监督活动;
二、民主监督员产生的程序
单位聘请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,要符合以下程序:
(一)聘请单位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政协办公室根据被监督的内容,初步确定民主监督员人选名单;
(三)办公室将民主监督员人选名单提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议,经批准后,由办公室通知被聘委员和申请单位。
三、民主监督员职责
1、加强学习,了解和掌握县委、县政府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相关的政策规定,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。
2、熟悉受聘单位的行业法规,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。
3、及时准确地收集、反映有关情况、意见和建议,为受聘单位领导作出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。
4、民主监督工作的重点是:受聘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、法规情况;党风廉政建设情况;政务公开情况;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。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提建议、意见、作批评。
5、民主监督员要积极参加受聘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,积极建言献策。
6、民主监督员要深入实际、深入群众,了解情况,掌握信息,反映问题,要求每人每年至少给受聘单位提出一条好的建议。
7、民主监督员定期向县政协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。
8、民主监督员工作情况要记入政协委员实绩档案。 四、民主监督员注意事项
l、民主监督员应在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,不能直接处理和决定具体问题,做到尽职不越位,帮忙不添乱。
2、民主监督员要实事求是,广泛听取聘请单位领导、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,如实反映情况。
3、民主监督员要清正廉洁,秉公办事,不谋私利。
4、民主监督员要注意监督效果,对所提意见和建议做到跟踪催办,不断提高监督质量。
5、民主监督员要加强纪律,注意保密,不得将掌握的情况外传。
6、凡长期不参加活动和不遵守民主监督员活动有关规定,以及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委员的,经县政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研究给予调整。
五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
民主监督工作由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,具体工作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;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民主监督员工作协商会,沟通情况,分析形势,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树立典型,表彰先进,把民主监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。
六、本规则未尽事宜,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
七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